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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部分退回正確的會計處理是什么
一、未確認收入發生銷售退回
企業發出商品,尚未確認收入發生銷售退回的,這種情況下,企業未確認銷售收入、未結轉銷售成本、未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也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企業只需要按照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作如下處理即可: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等)
二、已確認收入發生銷售退回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成本.如果該項銷售退回已經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的財務費用金額;如果該項銷售退回允許扣減增值稅稅額的,應同時調整"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相應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5日,財政部財會【2017】22號文,發布了經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將取代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及其應用指南.新舊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有些不同,老準則更強調"風險報酬轉移",而新準則強調"控制權轉移".新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退回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銷售部分退回正確的會計處理是什么?根據銷售退回的情況不同,在實際做賬科目上也會有不一樣的地方.財務人員到時候在做賬的時候,應該要能夠實際發生的情況來定,保證退回的內容合理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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