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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稅票上的單位不一樣可以嗎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絕對不允許的.《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5〕 I9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 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 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增值稅發票的填寫要求:
1、"購買方"欄填開要求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
2、 "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開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預先在新系統內對編碼進行初始化設置,開具發票時,帶有稅收編碼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不作調整,票面中不打印稅收編碼,稅收編碼隨開票信息一并上傳稅務機關。
3、"金額"和"價稅合計"欄填開要求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金額"欄應填寫不含稅金額.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不能準確換算不含稅金額,可選擇"含稅金額"選項填入收取的含稅收入,開票系統自動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價稅合計"欄為系統自動算出,不能人工修改,應等于含稅收入。
4、其他欄次填開要求
"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按實際業務填寫,無此項目可不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銷售方(章)"欄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合同和稅票上的單位不一樣可以嗎?關于企業簽訂的合同和開具增值稅發票上對方單位的信息是否應該一致,我們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經給大家做了介紹,大家看完我們的文章,對于前面的問題應該有了答案,大家可以繼續關注我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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