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會計培訓班,我覺得是中華,在正保會計一次考過。下面為大家分享會計實操知識。
房屋租賃賬務處理
租金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同時租金收入需要繳納的營業稅也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會計科目是對會計要素對象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類目.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各有不同,管理要求也有不同.設置會計科目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加以科學歸類,是進行分類核算與監督的一種方法。
租金收入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單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賬務處理
【案例】
某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貿行業,出租2016年10月份購買的一套辦公房,簽訂了1年租賃合同,租期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年租金133.2萬元(含稅租金)。
那么,問題出現了:
1.若是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做賬和繳納增值稅?
2.若是在合同中約定了前3個月免租期,免租期內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3.若是在收取房租的過程中收到房客的物品損壞賠償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4.免租期內房產稅誰來繳納?
【案例分析】
1.一次性收取房租的,應該在收到房租時一次性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133.2萬元÷(1+11%)×11%=13.2(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 332 000
貸:預收賬款 1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2 000
每個月分攤租金收入:
借:預收賬款 1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 100 000
2.免租期并不屬于"無償",是為了更好地滿足一定租賃期限為前提,因此免租期內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3.公司在收到租金的時候一并收取承租方的物品損壞賠償金,屬于因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款項,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4.免租期內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定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房屋租賃賬務處理及單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賬務處理的整理就是這些,相信自己實踐過程中遇到這類問題,自己基本都思考過那些細節,本文是否讓你回想起來呢,如果還有問題,就問問答疑老師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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