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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的水泥用于自建的廠房怎么入賬
答:應視同銷售,但不做銷售處理賬務:
借:在建工程(成本價+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自產的水泥用于自建的廠房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有什么規(guī)定?
所得稅方面有以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 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 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 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 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 列情形,因資產所得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 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②用于交際 應酬;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對外捐 贈;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廠房列入視同銷售貨物范 圍,所以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 (2) 增值稅方面有以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guī) 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 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第(1)項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 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 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 產在建工程. 因此,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廠房在增值稅方面應作為視同銷 售貨物。
自產的水泥用于自建的廠房怎么入賬?視同銷售,但是分錄里并不計入收入,而是直接沖減庫存,按照視同銷售的價格繳納應交增值稅就可以了,除了自產自用的情況,還有許多視同銷售的范圍,資訊的第二部分也為大家做了延伸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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