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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場地計入什么會計科目
土地平整費的應計入的會計科目具體如下:
土地不能單獨計入固定資產。對于上述發生的土地平整費,可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核算(房地產企業在“開發成本”科目核算)。
要看單位為什么平整土地,是為了平整后繼續在建,就應該記入“在建工程—待攤支出”。
發生土地平整的目的是為了最終的廠房、辦公樓的建設,土地平整是廠房、辦公樓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發生的支出也是形成廠房、辦公樓等固定資產必不可以少的支出,因此可以先在“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科目中歸集,待廠房、辦公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并入“固定資產”入賬(建成后按廠房、辦公樓的面積進行分攤。)
土地平整工程量如何計算?
1、確定田面設計高程H:(考慮挖填土方盡可能平衡,可參考田面平均高程Ha)
Ha=(H1+H2+...+Hn)/n
式中:Ha為田面平均高程 (m); H1、H2...Hn為各測點高程 (m); n為高程點個數。
2、計算挖填平均深度:
填方區平均填高:ht=H-∑Ht/L 挖方區平均挖深:hw=∑Hw/m-H
式中:L為測點高程小于H的測點數; m為測點高程大于H的測點數; Ht為高程小于H的各測點高程(m); Hw為高程大于H的各測點高程(m)。
土地閑置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土地閑置費屬于其中的一項,因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土地閑置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應依據國土資源部的部門規定,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與其實施條例及其直接主管部門(即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確認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截止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土地閑置不允許稅前扣除或允許稅前扣除。下面我們看看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扣除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平整場地計入什么會計科目?土地不能單獨計入固定資產。平整后繼續在建,就應該記入“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發生土地平整的目的是為了最終的廠房、辦公樓的建設,土地平整是廠房、辦公樓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發生的支出也是形成廠房、辦公樓等固定資產必不可以少的支出,因此可以先在“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科目中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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