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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的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
閑置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規定計提折舊,但在稅法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會計準則: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
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照規定單獨計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3.處于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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