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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產品展覽如何記賬
產品可以銷售不做賬務處理,不可以銷售計入銷售費用-廣宣費或會務費。
自產產品用于展覽,增值稅如何處理
一、如果只是用于展覽,且此宣傳作用并非因為法定不得抵扣項目,則并不視同銷售,相應進項稅額可依法抵扣。
有人可能問了,政策依據是什么?這里又涉及一個"法律適用原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列舉了八項"視同銷售"情形,其中并不包含自產產品用于展覽,依據"稅收法定"原則,則無征稅依據即不征稅,而不需要找到"不征稅"依據。
同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不得抵扣項目",也未包括自產產品用于展覽(這當時屬于經營活動),則其并不因此而不得抵扣(除非另有其他原因,本文不再展開分析)。
二、如果展覽時消費(比如食品、飲品之類),則并不視同銷售(理由同上),但是相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既然現場消費,則屬于"個人消費";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因此,自產產品現場消費,不屬于視同銷售情形,但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若已認證抵扣,則須作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三、如果展覽同時將產品贈送給客戶,則視同銷售,同時相應進項稅額可依法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既然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則進項稅額自可依法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公司產品展覽如何記賬?一般公司用于參加展覽的產品都是自制,由于參加展覽的產品不算很多,也只是擺設并沒有實際銷售,等展覽完了之后這批產品最后還是會回到公司的倉庫里,因此在記賬的時候計入銷售費用等費用科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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