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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旅游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公司組織員工集體旅游,取得旅游發票,并按規定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財務部工作人員對于該旅游費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兩種觀點,并找到了各自的文件依據.?
第一種觀點認為,員工旅游費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解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第二種觀點認為,員工旅游費不能稅前扣除.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遼地稅發[2011]16號 )明確,企業組織職工旅游不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如果企業為員工家屬承擔的旅游費支出,盡管屬于會計準則上的職工福利費用,但與企業取得收入不具有直接相關性,應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員工旅游費應怎樣進行稅務處理?
賬務上:
借:管理費用 -- 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借: 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稅務上:
1、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4 〕 11 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因此應將旅游費的總額平攤到個人,計入當月工資,按 " 工資薪金 " 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雇員,按 " 勞務所得 " (即 2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
因為員工旅游與生產經營無關,所以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會在匯算清繳的時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管企業如何核算、會計分錄如何做,員工旅游費都必須計算個人所得稅,且稅前不能抵扣。
公司旅游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這個問題,在稅法上沒有明確的說明,所以現在一般有兩個觀點存在,一個是一個,一個就是不可以.在這里小編認為是可以的,因為集體旅游也屬于職工福利的一種,可以適當扣除.大家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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