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前補習班,考注會報一個正保會計網校的網課挺方便。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知識點十二、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1、破產撤銷權是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撤銷并追回財產的權利。
民法與合同法中規定有民事撤銷權,破產撤銷權也是依民事撤銷權的原理產生的,但兩者有一定區別:
(1)破產撤銷權針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特殊情況設置,適用范圍同民事撤銷權有所不同。
(2)民法撤銷權的行使主體為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而破產撤銷權在破產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統一行使。
(3)民法與合同法上的撤銷權,在與破產撤銷權不相重復、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在破產程序中或破產程序結束后適用。
2、管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以維護債權人權益。
3、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相關考點1】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相關考點2】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注意:這里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是指對無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個別清償,對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在擔保物的市價范圍內所做的清償不受限制。
6、其他規定
(1)因本法第31條(應當撤銷的5種行為)、第32條(無效的2種行為)或者第33條規定(個別清償行為)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2)債務人有本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
①在此期間內追回的財產,應用于對全體債權人分配。
②在此期間之后,債權人發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追回的財產時,仍可行使相應權利追回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以上就是關于注會考前補習班的詳細介紹,更多與注冊會計師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包含6大超值課程+4大超值題庫+6大超值服務+24小時不限次答疑!
免費試聽- 鞍山市注冊會計師學校01-03
- 注冊會計師河南培訓01-03
- cpa南京輔導班01-03
- cpa張志鳳習題班01-03
- 注會培訓好的網站01-03
- 海口是否有注冊會計師培訓點01-02
- 沈陽有什么注會學校01-02
- 在四川注會什么班好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