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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共有制度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共有制度:
1.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2)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對外償債后,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分擔的問題。
(3)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將共有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其轉讓行為為無權處分,買賣合同原則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3.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3)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按份共有中,未滿2/3份額卻轉讓共有物者,亦構成無權處分,與共同共有情形中的無權處分原理一致。
第三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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