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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經濟法》預習: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上市公司的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2.監事會機構設置
(1)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2)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職權和監事任期
(1)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4)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5)此外,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4.監事會會議的召開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4)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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