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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合同的解除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商一致:協商解除
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是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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