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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保證期間
知識點二十四、保證期間
【舉例】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且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已知主債務在3月1日履行期滿,則主債的訴訟時效是3月1日-3月1日。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期間就是:3月1日-9月1日。若債權人在8月1日主張債權,則保證責任確定,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8月1日-8月1日。若債權人在3月1日-9月1日之間沒有主張債權,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①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
②保證期間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④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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