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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知識點: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知識點九、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重點內容)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的債務先由企業的財產承擔,再由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即:
①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②合伙企業的財產無法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各個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④合伙人之間分擔比例對債權人無約束力。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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