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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要約
知識點三、要約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賦予受要約人承諾權。)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即表達出訂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經承諾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項基本條款)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的除外。
(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要約的生效時間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①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②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即使受要約人沒有閱讀,也視為到達)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屬于要約的撤銷。
(2)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② 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③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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