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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者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者
(1)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實際投資者請求確認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身份或者請求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除外:①實際投資者已經實際投資;②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③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征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
(3)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向其交付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
(4)名義股東不履行與實際投資者之間的合同,致使實際投資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實際投資者請求解除合同并由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實際投資者根據其與名義股東的約定,直接向外商投資企業請求分配利潤或者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被認定無效,①名義股東持有的股權價值高于實際投資額,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向其返還投資款并根據其實際投資情況以及名義股東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情況對股權收益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股權或者拒絕繼續持有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賣、變賣名義股東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所得向實際投資者返還投資款,其余款項根據實際投資者的實際投資情況、名義股東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情況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②名義股東持有的股權價值低于實際投資額,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向其返還現有股權的等值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股權或者拒絕繼續持有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賣、變賣名義股東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所得向實際投資者返還投資款。
(6)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名義股東對合同無效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大小認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認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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