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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破產程序的終結
知識點:破產程序的終結
(一)破產終結程序
1.破產程序終結方式主要有四種。其一,因和解、重整程序順利完成而終結;其二,因債務人消除破產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而終結;其三,因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其四,因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而終結。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僅涉及后兩種情況。
2.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3.在破產人有財產可供分配的情況下。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4.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遺留事務的處理
1.在破產程序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或者因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或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而終結時,自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或者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的情況,應當追回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上述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2.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但這并不是說,債權人要追究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必須等到破產程序終結后,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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