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是一家國際學校(美國投資,非公立),我校的餐廳沒有對外承包,是自己管理的,只為本校學生及教工提供三餐,我們自己收學生的餐費,自已支付餐廳員工工資及各種采購。請問:
1.我們的餐廳需要繳納營業稅嗎?好象對內提供服務不需繳營業稅吧?
2.如果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學生家長向我們索取餐費發票,我們怎么辦?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規定,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校為學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免征營業稅。但是貴校應該按規定開具發票,同時在納稅申報時注明為免稅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劃分征免稅不是以使用什么票據來劃分的,只要是免稅項目,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仍為免稅項目,如是征稅項目,既使使用財政票據,也應按規定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