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是否仍可按照“分攤比例法”確認成本費用支出?
【解答】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相關規定計算填報成本費用。如不能準確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采用按照應稅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來分攤稅前扣除金額。
【問題】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是否仍可按照“分攤比例法”確認成本費用支出?
【解答】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相關規定計算填報成本費用。如不能準確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采用按照應稅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來分攤稅前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