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需解決具體問題
仍有可能向下級轉嫁經費,借機中飽私囊
新舊辦法中,一些概念表述的調整讓財務人員犯了難。
在山西省新版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公雜費”改為“市內交通費”,不分省內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雖然額度較舊辦法大幅提升,但在山西省公安廳計劃裝備財務處財務科副科長湯江看來,“這實際上收窄了報銷范圍”。
名稱改換后,公務人員出差原先可報銷的通訊費、應急購買文具等費用就沒有了出口。“大的通用辦法定下來了,我們在制定細則時,又不好列入,不然就成擴大開支了。個人感覺叫‘公雜費’比‘市內交通費’強。”湯江坦言。
新辦法中對于乘坐飛機的限制,在湯江看來也可能給實際操作帶來不便。按規定,省內出差除處置應急事項外,一律不得乘坐飛機;省外路途較遠或任務較急,確需乘坐飛機的,由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批。“但有時候飛機票打折后比高鐵票還便宜,節省開支又節約時間,這個時候坐飛機反而是更好的選擇。”
“公務出差和接待涉及人員多,具體情況也比較多樣,完全確保差旅費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難度不小。”西部某市政府部門財務工作人員坦言。
“比如有上級部門派人來出差,有的不會主動告之各種費用如何處理,下級接待部門往往也不好直接問。有的出差人員沒有主動結賬,接待單位只好墊付,為了方便他回去報銷,還得把發票送上。而這些出差人員拿發票報銷后,相關費用就落在自己手里了。”該工作人員表示。
規范要細致,監督要有效
建議強化內部抽查審計,嚴厲查處虛報
“一是要加大培訓,盡快讓各部門了解差旅費新規。”云南省文山州財政局副調研員高萍說,現在新規雖然已經出臺,但是不少部門并不清楚具體內容和執行細則,“尤其是要加強對各部門財務人員的培訓,讓他們了解哪些費用該承擔,哪些費用不能開支。”
作為多年與財務工作打交道的專家,高萍提了一個很務實的意見——細致:“規范一定要具體細致,像會議不得擺放鮮花這樣的規定,實施時的效果就會非常好,對行政經費的節約也很明顯。”
“合法合規使用差旅費,要有制度建設,要靠監督。”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解志勇說,而在現實執行當中,進行有效的監督是比較難的。他進一步解釋,一是由于內部監督不嚴格,部分單位領導審批差旅費報銷單據時并不認真,看都不看就簽字的情況不少;另一方面外部監督不給力,即便有人申請公開,不少單位也會以不是必須公開的項目、影響日常工作等為由拒絕公開。
在兩個監督之間,解志勇認為當務之急是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比如規定一定比例的內部抽查審計制度,對個人差旅費情況進行年度抽查審計,一旦發現虛報,啟動較為嚴厲的責任追究機制,可以增大對公務員個人的震懾力。”
問責須與其他法律銜接
不能搞例外搞豁免,讓制度成為“稻草人”
不少地方的差旅費新規增加了專門的章節,規定監督問責,相關專家對此也非常關注。
“一個辦法不可能解決全部問題,關鍵是能夠發現問題后盡快嚴肅處理。”高萍說,制度不僅要嚴格,執行也必須要嚴厲,問責也必須要嚴肅。也就是說,日常工作中必須一視同仁、認真落實,發現問題及時問責,不能因人因事而異搞變通,否則,再嚴格的制度也會成為“稻草人”。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葛磊認同高萍的看法,他說,盡管制度很嚴、處罰很重,但如果黨政機關干部認為事到臨頭可以搞例外、搞豁免,那就會心存僥幸,甚至故意違反規定。他建議做好差旅費新規監督問責內容與公務員法、刑法的銜接工作,在綜合考慮涉案金額大小、社會影響輕重等因素的基礎上,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訴諸刑法懲罰。
“虛報冒領、挪用經費等差旅腐敗行為,實際上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占用公共經費,嚴重的屬于貪污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適用刑法中貪污罪的相關懲罰規定,相信這樣將更具震懾力。”葛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