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某公司當年資本公積借方發生額為200萬,貸方發生額為500萬,如何貼花?是按貸方數500萬貼花,還是按借貸方差額300萬貼花?
問題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薄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文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八條規定:“記載資金的帳薄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資金帳薄印花稅納稅期限為年度,該年某公司未貼花資金為300萬,應就300萬元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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