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票可以跨年度報銷嗎?
答: 一般來說,企業發生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上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于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發票的項目欄填寫的仍是上年發生的費用;
第二種情況是上搜索年度發生的費用等稅前扣除項目,由于種種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但發票的項目欄只填寫相關的費用內容,并沒有注明費用的所屬期,很容易混淆為次年的費用;
第三種情況是對方在上年度已經開具了發票,由于款項未全額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給發票。
面對這些問題,在匯算清繳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及時取得發票的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呢?
會計處理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2014年取得的發票,如果列支到2015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


那有人可能會問,如果真的到了2015年才發現2014年未入賬的發票又應該怎樣處理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2015年真的發現2014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14年當年費用,但如果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有人可能會問,稅法跨年度費用是否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企業由于出現應在當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稅費,從而多繳了稅款,以后年度發現后應當準予追補確認退還,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目前,企業之間由于拖欠款項或者債務糾紛等原因,導致不能及時取得發票,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和2012年第15號公告解決了納稅人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前扣除問題,預繳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避免了退稅的繁瑣手續。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能在費用支出等扣除項目發生的所屬年度造成的多繳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申請抵繳,抵繳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抵繳或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限不得超過3年。
根據該規定,如果2015年發現2014年未扣除的費用,稅法也是允許扣除的,不過只能追記到費用發生的當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5年匯算清繳2014年企業所得稅之前發現有未扣除的費用,稅法規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發現的話只能申請退還多交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