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39:總分類科目與明細分類科目的平行登記
所謂平行登記,是指對所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都要以會計憑證為依據,一方面記入有關總分類賬戶;另一方面記入有關總分類賬戶所屬明細分類賬戶的方法。
平行登記既可以滿足管理上對總括會計信息和詳細會計信息的需求,又可以檢驗會計科目記錄的完整性和正確性。平行登記的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依據相同。
對發生的經濟業務,都要以相關的會計憑證為依據,既要登記有關總分類科目,又要登記其所屬明細分類科目。
2.方向相同。
將經濟業務記入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時,記賬方向必須相同。即總分類科目記入借方,明細分類科目也記入借方;總分類科目記入貸方,明細分類科目也記入貸方。
3.期間相同。
對每筆經濟業務在記入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過程中,可以有先有后,但必須在同一會計期間全部登記入賬。
4.金額相等。
記入總分類科目的金額,應與記入其所屬明細分類科目的金額合計數相等。也就是說,平行登記的結果使總賬與其所屬明細賬之間在數量上存在著如下的勾稽關系:
總賬科目的期初余額=所屬明細科目期初余額合計
總賬科目本期發生額=所屬明細科目本期發生額合計
總賬科目的期末余額=所屬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