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根據該原則,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問發生交易往來,產生支付結算行為時,結算當事人必須依照雙方約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內容依法承擔義務和行使權利,嚴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義務,特別是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進行支付。結算雙方辦理款項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覺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礎上。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根據該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行支配。為一原則主要在天維護存款人對存款資金的所有權,保證其對資金支配的自主權。
(三)銀行不墊款
堅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
即各單位委托銀行代收的款項,在銀行未收妥之前不能支用;各單位委托銀行付款,必須事先籌足資金,在不超過自己存款余額或批準的貸款額度內,簽發支付憑證,不得開立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