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圍
1.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未與接管人員辦清工作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作好以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當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
(5)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值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上級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移交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人員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移交清冊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樣一份。
(2)接管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