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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僅需一方還是多方意思表示而進行的分類。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多方法律行為是指依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行為等。 多方法律行為中的決議行為較為特殊,決議行為僅需依照規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從對方當事人取得利益有無對價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 有償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各因其給付而從對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承攬等。 無償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無須為給付而獲得利益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而進行的分類。 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而進行的分類。 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 例如,當事人之間訂立一項借款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又訂立一項擔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 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便于明確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關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以主法律行為為前提,與主法律行為同命運: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主法律行為無效或消滅,從法律行為亦隨之無效或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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