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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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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
1.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②一方以欺詐手段或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③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第三人脅迫訂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為符合脅迫的構成要件,受脅迫人的撤銷權不受特別限制。無論(受脅迫人的)合同相對人和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時是否知道或是否應當知道第三人脅迫,受脅迫人均有權撤銷。
④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
①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②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③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行為。
3.可撤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法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撤銷權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法律行為確定地成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
4.撤銷權行使時間
【注意】除重大誤解行為雙方均可撤銷外,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為受害方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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