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增列名生產企業外購產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5]356號
國稅函[2005]3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25號)下發后,收到部分地區要求增加試點企業的請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市)出口的外購產品,按照財稅〔2004〕125號文件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二、列名試點的生產企業,需將自產出口貨物與外購出口貨物分別做賬,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對外購產品要單獨申報。
三、列名試點的生產企業從農業生產者直接收購的農副產品未經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稅。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