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4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未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1〕513號)收悉。關于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所得稅處理問題,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外資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應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確定其是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金融企業(yè)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69號)的有關規(guī)定,不適用于外資金融機構。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