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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怎么申請退還?
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聯合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2019年9月4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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