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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計提會計分錄怎么寫
如果是短期借款: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如果是長期借款:
借: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利息
長期借款--利息調整
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能否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后是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是可以開具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但由于銀行的強勢,借款企業當然不敢拒收銀行的利息結算單據。
回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來,那么,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是否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不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稅法并沒有規定"合法有效憑據"必須是發票.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憑據、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單據都屬于"合法有效憑據",可以據此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筆者非常認同7月1日《中國稅務報》B3版《成本稅前扣除:要真實、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簡稱《成》文)一文的觀點:"在企業應當取得發票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況下,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銀行可以開具發票,企業也能夠從銀行取得發票,那么"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
《成》文還有一個觀點,叫做"法不強人所難".筆者也十分認同.很多企業認為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從銀行取得發票就是強人所難,這是誤解,真正強人所難的是銀行,不是稅務機關。
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應當取得發票,但把企業夾在中間是不恰當的,稅務機關應對銀行加強監管,規范銀行開具發票。
貸款利息計提會計分錄怎么寫?根據借款類型不同,在計提貸款利息分錄上也會有不一樣的地方,所以在借貸的時候財務人員應該要能夠分清楚現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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