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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品要怎么確認收入?
1.視同買斷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
企業委托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按代銷清單上注明的已銷商品貨款的實現情況,按應收的款項,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受托單位銷售的委托代銷商品收入的實現及賬務處理,與本企業商品對外銷售收入的實現及賬務處理相同。
2.收取手續費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應在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銷售后,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企業委托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按代銷清單上注明的已銷商品貨款的實現情況,按應收的款項,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代銷手續費,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委托代銷 何時確認銷售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
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托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為零。
代銷商品要怎么確認收入?以上就是專業人士做出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另外,代銷商品,其所有權仍屬委托方。按現行商業會計制度規定,為便于組織代銷企業的商品日常核算,將代銷商品列為“庫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時設立對應的資金來源帳戶“代銷商品價款”進行核算。如果大家還想了解跟多會計知識,那就繼續關注我們的資訊平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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