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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總利潤嗎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是總利潤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后的余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所得額(會計利潤)往往不一致。
利潤總額是“虧損總額”的對稱。企業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最終財務成果。企業純收入構成內容之一。工業企業的利潤總額,主要由銷售利潤和營業外凈收支 (營業外支出抵減利潤) 兩部分構成。按規定繳納資源稅的企業,應交的資源稅也是利潤總額的組成部分之一。
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哪些區別?
答:利潤總額是會計利潤,是根據會計準則通過會計核算計算的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是稅收概念,是計算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利潤總額:即會計利潤,為稅前利潤。
利潤總額是營業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的剩余。公式表式: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投資損失)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總利潤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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