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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補貼后是否需要納稅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由此可見,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四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中沒有列舉到財政補貼,由此可見,財政補貼既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免稅收入,即應為征稅收入。
另外,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對財政撥款做了詳細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的財政資金;二是必須是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撥款.不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就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解釋在一定意義上排除了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經營性補貼、價格補貼、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等財政補貼資金,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財政撥款設定了狹窄和特定的含義.由此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有明顯區別,凡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財政撥款才屬于不征稅收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補貼(或者即使是財政撥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稅收入之外,而由于這部分收入又不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因此,這部分收入應該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應嚴格區分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如何分類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修訂)》第四條規定:"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也就是說,決定政府補助分類的主要因素是其用途。
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附錄二《修訂說明》中的表述"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條件,對政府補助資金或資產的使用范圍、用途或使用時間等進行規定."在實務中,政府補助所附的條件主要包括兩類:
(1)政策條件.企業只有符合政府補助政策的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政府補助.符合政策規定不一定都能夠取得政府補助;不符合政策規定、不具備申請政府補助資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補助。
(2)使用條件.企業已獲批準取得政府補助的,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時間等條件使用該補助資金.即,政府補助所附的條件包括"政策條件"和"使用條件","政策條件"限定了取得政府補助的"門檻",而"使用條件"規定了政府補助的用途。
本文做了收到政府補貼后是否需要納稅解答,只要符合規定的政府補貼是不需要繳納稅費,不然需要按照規定來處理企業所得稅,避免有偷稅、漏稅的可能性,讓公司被稅局給查處影響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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