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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收入確認時點會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有關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3、銷售應收服務、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什么時候能用到待轉銷項稅額欄目?
用到待轉銷項稅額欄目分兩種情況: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早于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的情況。
2、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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