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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規技巧:混淆型考點
混淆型考點
例1.下面的行為中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D)
A.承包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
B.業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標時借用了其他企業的資質,在資格預審時沒有通過審查
D.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業主改變了中標人
這是本書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點,那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須非常精確地掌握兩者的區別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于: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違約責任中的“約”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約定,所以,如果沒有生效的合同約定,就談不上違約了。
2)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當事人一方要有過錯,而違約責任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只要事實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做或沒做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強調另一方當事人要有實際損失,而違約責任則并不強調守約方是否實際有損失。
例如,某甲欺騙某乙說:“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來承包這個分包工程?”
某乙說:“當然愿意”。
某甲說:“那好,你回去購買機械、材料然后回來與我簽訂合同”
當某乙購買了機械設備、材料后來找某甲簽訂合同,某甲告訴某乙自己根本沒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與某乙還沒有簽訂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例2.某甲向某乙發出了承諾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觀的原因導致該承諾的通知到達某乙時已經超過了某乙要求承諾返回的期限,對于此,下面說法正確的是(C)
A.該承諾屬于承諾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無效,則該承諾視為有效
B.該承諾屬于承諾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有效,則該承諾視為無效
C.該承諾屬于承諾延誤,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無效,則該承諾視為有效
D.該承諾屬于承諾延誤,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有效,則該承諾視為無效
這是另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在前面也以此為例進行了分析。考生可以參見前面的內容。
在《法規》這本書中,這樣易于混淆的知識點并不多,但是卻很容易出現在試題之中,希望考生對此要給予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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