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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 基本范圍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解釋1】確定債務人財產范圍的時點為破產申請受理時。
【解釋2】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仍屬于債務人財產。
2. 不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信托、委托交易、融資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權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權取回。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但是管理人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從而取得財產所有權。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債務人工會所有的財產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3.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債務人有破產原因時,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正常收入:
(1))績效獎金;
(2)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前述第(1)項、第(3)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前述第(2)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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