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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提存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提存,就相當于是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因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標的物提存后,其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解釋】注意提存后,標的物的風險、孳息、提存費用都歸屬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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