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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票據法律關系
知識點二、票據法律關系
(一)票據法律關系的概念
1.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和轉讓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票據法律關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1)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出票人與受款人之間的關系、受款人與付款人之間的關系、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的關系等等。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則是指由《票據法》所規定的,不是基于票據行為直接發生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因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的關系等。票據關系是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為了保障該基本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實現,法律另外作了相應規定,當事人之間依照這類規定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為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3.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
(1)票據的基礎關系屬于民法上的債權關系,民法上的債權關系包括票據的基礎關系。民法上的債權關系不一定必然發生票據關系,但票據關系一定是基于票據的基礎關系(例如合同、繼承、退稅)。
(2)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的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3)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可進行抗辯。
(二)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該等當事人有出票人(亦稱發票人)、持票人、承兌人、付款人、受款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三)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
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只能是一定數額的金錢,而不是某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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