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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含義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匯票出票的款式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規定,匯票上必須記載以下7個事項,否則匯票無效: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需要注意的是,如上所述,銀行匯票上存在三個金額:出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結余金額。其中,實際結算金額是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金額。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出票人可以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根據《票據法》規定,如果未記載,出票行為仍然有效,但是應根據該條規定來確定這三個事項。
①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如果出票人記載付款日期,其可以選擇的形式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
②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事項。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未做該種記載,則匯票可以轉讓。
(4)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但是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例如,出票人關于利息、違約金的記載。
(5)記載無效事項。如有此類記載,出票行為仍然有效,但是該記載無效。即,出票人在持票人不能獲得承兌或者付款時,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6)記載使票據無效事項。不僅該記載無效,而且出票行為也無效。
3.匯票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根據《票據法》規定,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成為票據上的關系人。付款人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義務人。
(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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