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 區財務部及各分店的庫存現金要求實行定額管理,庫存限額由區財務部及各分店提出計劃,報區主管經理及銀行審定。一經核定必須嚴格遵守掌握,不得超過。
三、 各分店對當日收入的現金,按要求整理好,由保安人員陪同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如需補充限額時,應向銀行另行提取。
四、 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現金,現金的使用范圍:
1、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等;
2、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旅差費;
3、一千元以下的各項零星支出;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五、 員工持發票或有關單據報銷時,須填寫報銷憑證,部門負責人和會計主管簽字,主管總經理簽字,出納員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報銷結算,并在已付款的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戳記。
六、 出納員對于失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受理,對于記載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對違反國家政策、財務制度及公司財務管理規定的收支不得辦理。
七、 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賬款要日清日結,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八、 遵守現金管理紀律:
1、不準白條抵庫;
2、不準保留賬外公款,私設小金庫;
3、不準從銷貨款中坐支現金;
4、不準用轉賬支票套取現金;
5、不準利用本單位賬戶代他單位或個人收取現金;
6、不準把本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戶;
7、不準因私事借支公款;
8、不準用現金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
9、收款臺對當日結賬后發生的長短款,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九、 因公外出人員,經領導批準攜帶必要的現金,返回單位三日內應主動向財務報賬,如有部分手續不完備,仍需先將剩余現金交回財務部,并于五日內報清手續。經批準借支的現金要將借條上賬,借款人報賬時出納員開具收據。
十、 保管現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門要安裝保險鎖,存放現金要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要有專人保管,下班要檢查窗戶是否關嚴,保險柜是否鎖好后方能離開。
十一、 區財務部或稽查部門對下屬單位現金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部門對檢查人員應積極提供材料,如實反映情況,發現有違反現金管理問題視其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處理。
十二、 出納員每月向人事部門提供內部人員借款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