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所得稅返回按國家文件規定是用于企業發展需要,不能參與分配,列“資本公積”。而2000年30號文件中所得稅返回沖當期的“所得稅”科目,這樣當年凈利潤增加,可供分配利潤增加,不是就再次參與了分配了嗎?請問所得稅返回該怎么處理?
答:財會[2000]3號文件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該規定僅明確了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的賬務處理,對形成的這些利潤是否能夠參與分配并沒有明確。1991年3月6日國務院發出的國發[1991]12號中附件3第八條規定,“對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減征或免征的稅款統一作為國家扶持基金,單獨核算,由有關部門監督專項用于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開發。”該文僅對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減征或免征的稅款的用途作了明確的規定,并未明確是否適用于所有的企業。因此,有關所得稅返還的處理,應先看是否是開發區的內資企業,如不是,則在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