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對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新準則中歸類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
對于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的處理,按預付的金額直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
對于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修理費)。

待攤費用會計分錄實例解析:
假定某工業企業10月份通過銀行預付第4季度保險費12600元。其中基本生產車間6900元,輔助生產車間1800元,企業行政管理部門2700元,專設的銷售機構1200元。
支付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待攤費用——預付保險費12600
貸:銀行存款12600
10月份該企業要編制待攤費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據待攤費用分配表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制造費用——保險費2900
管理費用——保險費900
營業費用——保險費400
貸:待攤費用——待攤保險費4200
該企業11、12月份再做與10月份相同的會計分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