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90: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步驟和方法
(一)審批之前的處理
財產清查結束后,企業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編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但對于應收而收不回的應收款項、應付而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在批準前不做調整賬簿記錄,待批準后再作處理。在做好上述賬簿調整工作后,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將財產清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同時,對于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確認。
(二)審批之后的處理
在財產清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根據上述機構審批的意見,應進行差異處理,調整賬項。
以存貨為例,發生盤盈時,應記入“管理費用”科目;發生盤虧和毀損時,應根據不同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若屬于一般經營性損失或定額內損失,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若屬非常損失,則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同時,按盤虧和毀損的總金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