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概念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亦即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政府采購法》沒有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按照財政部的現行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以及與財政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的總和。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