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分類
稅收的分類,依據不同的標準,通常有以下幾種主要分類方法:
1.按征稅對象,可以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稅類、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這是最常見的一種稅收分類方法。
(1)流轉稅類,是以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和勞動服務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流轉額包括兩種:一是商品流轉額,即商品交易的金額或數量;二是非商品流轉額,即各種勞務收入或服務性業務收入的金額。流轉稅類稅收以商品流轉額或非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在生產經營及銷售環節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而對價格變化較為敏感。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都屬于流轉稅類。
(2)所得稅類,也稱收益稅類,是以納稅人的各種收益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所得稅類稅收屬于終端稅種,它體現了量能負擔的原則,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所得稅類稅收的特點是:征稅對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總收入減除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數額受成本、費用、利潤高低的影響較大。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征稅,便于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使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利益分配關系很好地結合起來。現階段,我國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財產稅類,是以納稅人擁有的財產數量或財產價值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其特點是:稅收負擔與財產價值、數量關系密切,體現調節財富、合理分配等原則。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屬于財產稅類。
(4)資源稅類,是以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收。其特點是:稅負高低與資源級差收益水平關系密切,征稅范圍的選擇比較靈活。我國現行資源稅屬于此類。
(5)行為稅類,也稱特定行為目的稅類,它是國家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其特點是:征稅的選擇性較為明顯,稅種較多,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我國現行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都屬于行為稅類。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可以分為工商稅類、關稅類。
(1)工商稅類,是指以工業品、商業零售、交通運輸、服務性業務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總稱,是我國現行稅制的主體部分。該類稅收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工商稅類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
(2)關稅類,是指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稅收總稱,主要包括:進出口關稅、由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和船舶噸稅。該類稅收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
3.按照稅收的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可以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1)中央稅,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劃歸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稅收。如: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2)地方稅,是指由中央統一立法或授權立法、收入劃歸地方并由地方負責征收管理的稅收。如: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稅收。如:增值稅、所得稅、資源稅、對證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等。
4.按照計稅標準,可以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復合稅。
(1)從價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價值或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一般采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如我國的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都采取從價計征形式;
(2)從量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一般采用定額稅率,我國的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均實行從量計征形式;
(3)復合稅是指對征稅對象采取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征收的一種稅,如對卷煙、白酒征收的消費稅采取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