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井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