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單位規模的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根據上述要求,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規模很小、業務和人員不多的單位,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而將會計業務并入其他機構,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有組織、管理本單位內部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的責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素質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有關單位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